工會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

發(fā)稿時間:2018-05-30瀏覽次數:128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為了充分發(fā)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加強民主管理,辦好學院,發(fā)展教育事業(yè),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院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落實好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審議權、通過權、選擇權、評議監(jiān)督權等民主權力,實行學院的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民主決策。

第三條 教職工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原則上兩會合開,是尊重教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

第四條  教代會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發(fā)展和諧勞動人事關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學院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學校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

第五條  院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教代會。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討論通過院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院的工作計劃、發(fā)展規(guī)劃、師資建設等重大問題,聽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人事制度改革、教職工獎懲辦法、津貼分配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guī)章制度、討論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工會工作報告及工會經費審查報告

2、審議通過權:院長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工會經費報告取意見,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凡涉及教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定、辦法等有關問題必須通過教代會審議。

3、評議監(jiān)督權:在學院黨組織領導下,建立學院領導干部民主評議工作制度,對參與評議的干部年度考核提出建議意見,根據黨委和組織部門的部署,工會要積極參與評議工作。

4、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是學院教代會的主體,在編職工及人事代理制

人員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由學院各方面代表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應不低于50%,中層代表不高于代表總數25%,女性代表不低于25%。教代會代表可按教學單位成立代表組,學院黨政工研究推選組長、副組長。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代表接受所在單位全體職工監(jiān)督,所在單位有權依照規(guī)定程序撤免更換其代表。代表調離學院或退休后,代表資格自行終止,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經黨政工聯席會議同意并按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條 代表的條件

1、  關心學院建設,有主人翁責任感,能堅持原則,奉公守法,敢于同不良傾向和違法亂紀現象作斗爭。

2 聯系群眾、辦事公道,能熱心為群眾服務,能夠代表群眾利益,并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  教工代表產生要充分發(fā)揚民主,按分配的名額直接選舉產生,代表選出后將選舉結果形成書面報告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經黨政工聯席會議同意,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張榜公示后在預備會上向代表報告。

第十二條  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   是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民主人士、離退休職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正式當選代表的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學院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不能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10%。

第十三條代表的權利

1、  教代會代表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和表決權。

2、  有權參加對學院有關部門和個人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對學院行政領導干部的工作進行評價和監(jiān)督。

3、 有權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

4、 因行使正當民主管理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四條代表的義務

1、  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院紀等,提高政治覺悟、業(yè)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2、 努力提高教學、管理和服務工作質量,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  帶頭宣傳、執(zhí)行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教代會所交辦的任務,協助部門搞好民主管理。

4、 密切聯系群眾,正確代表教職工利益,聽取并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呼聲。

第四章  教代會的組織規(guī)則

第十五條 教代會由主席團主持召開,主席團成員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一定比例,應有籌備小組提名,提交預備會通過。

第十六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的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遇有重要問題,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臨時會議,由院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十七條  教代會的議程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由院工會提出,經大會主席團或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審議后,提請預備會通過。重要議題須事先組織人員或委托有關部門準備草案,并送學院黨政領導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教代會依據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討論問題,作出決議,經黨委審查同意后,交院長發(fā)布實施。

第十九條  代表總人數應控制在百分之十至三十,以教學單位劃分代表小組,機關代表要深入基層,各組要選舉組長、副組長各一名,主持本組的活動并提交預備會通過。

第二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教代會可組織若干專門小組,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或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教職工的提案。

第五章  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院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1、黨政工領導研究代表比例,工會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

2、提出教代會議程的建議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主持教代會的籌備工作。

3、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小組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執(zhí)行及提案的落實。

4、對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教育,組織教代會代表學習政策、業(yè)務、管理知識,提高代表素質。

5、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維護教代會代表的合法權益。

 6、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章  教代會籌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確定議題、起草文件

1、建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應有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院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下設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審查小組、宣傳組、會務組等。

2、確定中心議題,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由大會籌備領導小組,應圍繞學院教育教學工作中心任務,針對學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關系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在黨政工主要領導協商基礎上,提出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報院黨委確定。

3、有關部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決定的文件應提前十天發(fā)到代表手中,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討論修改完善后再交給籌備(領導)小組。

4、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由籌備(領導)小組負責人向學院黨委或黨政工聯席會議報告,由學院黨組織下發(fā)召開教代會通知。

5、教代會召開或換屆,應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屆教代會代表選舉工作。

第七章  教代會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應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制度。提案工作小組負責提案收集、分類整理、審核、受理、存檔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后,須有3人以上教職工附議。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和職工最關系、最需解決的問題;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案由、解決措施及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填寫提案處理表,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作為建議內容歸檔。

第二十六條  符合受理條件的提案經提案工作組轉院長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提案處理意見或落實情況反饋給提案人。

第八章  教代會議程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或教代會籌備小組負責主持,全體代表參加。

1、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3、通過大會議程。

4、選舉產生主席團。

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基本程序:

1、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核實出大會代表人數。(與會代表應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并宣布大會議程。

2、院黨委書記致開幕詞。

3、由院長作學院工作報告。

4、由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

5、由經審委員會主任作經審報告。

6、組織各系部代表組討論審議院長工作報告,由秘書組將代表意見或建議收集整理后交由院長及有關部門對工作報告及方案作進一步修改補充。

7、進行大會選舉,對決議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表決結果。

第九章  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和工會關系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學院黨組織、行政和工會共同的責任,教代會接受學院黨組織的領導,按規(guī)定程序行使職權,支持院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院長要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

第十章  附則

三十條  學院二級教代會應參照執(zhí)行。

三十一條  本規(guī)程自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程同時作廢。